(一)企業和研發人員在申請補貼和獎勵時應當提交真實有效的材料和憑證。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記入本區法人和個人信用系統,5年內不得申報享受有關人才優惠政策。由區經科信局向區委組織部(區人才辦)提出申請終止發放補貼和追回已領取的補貼和獎勵。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申報時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套取補貼和獎勵的;
2.有行賄、受賄或索賄情形的;
3.有其他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
(二)負責資金管理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部門和企業冒領、截留、挪用、擠占補貼和獎勵資金的,由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做出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