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政策支持對象為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統計關系均在新津區的民營企業(其他企業參照執">
附則
(一)本政策支持對象為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統計關系均在新津區的民營企業(其他企業參照執行)。
(二)本政策每年按有關程序開展申報,優先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兌現。
(三)本政策涉及的“年度”一般指申請之日的上一個完整自然年度,對新設立(遷入)的企業,也可以指申請之日前的12個月周期;“以上”除特別規定外,均含本數。
(四)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政策申報范圍為2024年1月1日起已發生事項,政策到期后,尚未執行完畢的條款繼續執行。原有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條款,按本政策執行。同一項目或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政策多項獎勵規定的,或同時符合新津區其他有效期內同類政策條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
(五)同一企業年度兌現政策總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企業年度地方經濟貢獻,新設立(遷入)新津區1年以內企業和第1、2(技術合同交易部分)、4、5、6、7(“個轉企”“分轉子”部分)、14、15、19、27、28、29條除外。
(六)具體解釋工作由區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