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為3年。
示范基地要不斷完善創業創新基礎設施環境,增強服務能力,提高入駐企業創業成功率和創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響力,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第十九條 建立運行監測制度。示范基地每半年應向所在區(縣)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上報基地建設和運營管理情況,區(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對轄區內示范基地的臺賬建立、孵化能力、服務質量以及服務滿意情況等進行檢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總結和檢查情況報告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未按規定報送相關數據的示范基地,予以警告處理。
建立年度測評制度。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將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示范基地進行測評,對測評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銷其示范基地資格。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將對符合條件的示范基地推薦申報省級示范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