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申報單位財務管理必須要規范,財務管理不規范的項目單位不予推薦。(二)嚴格遵守科研誠信要求。各申報單位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填報信息真實有效,不得弄虛作假,一經發現或舉報核實有違反科研誠信、法律法規的行為,取消推薦資格。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三)各區縣(園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必須以正式文件出具項目推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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