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8年1月1日以后所取得的授權發明專利、科技成果以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等其他授權知識產權。(二)技術成果完成人或團隊擁有該項成果所有權(產權清晰有效),所轉讓或轉化技術成果應屬于國家、省、市產業政策支持鼓勵發展范圍,經過1年以上實施應用、進入市場取得了一定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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