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建立企業技術中心(或專門的研發機構)并正常運行1年以上。
申報條件
(一)已建立企業技術中心(或專門的研發機構)并正常運行1年以上。
(二)領導層重視技術創新工作,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意識和市場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和運行提供良好條件。
(三)具備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穩定的研究開發投入。
(四)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結構合理的技術人才隊伍。
(五)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完善,運行機制健全,規劃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4000萬元、科技活動經費支出不低于250萬元、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20人、研究與試驗發展設備原值不低于200萬元。
(七)統一命名為:成都經開區XX企業技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