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縣域農資保供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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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要求
(一)縣域農資保供體系建設
縣域農資保供體系建設包含縣域農資倉儲配送中心、3個及以上區域性為農服務中心、50個及以上農資經營服務網點。
1.縣域農資倉儲配送中心。縣域農資倉儲配送中心應具有樞紐作用,具備對鎮村級網點的連鎖配送功能。新建、改造、提升的縣域農資倉儲配送中心建筑總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或化肥存儲庫容不少于3000噸;合理設置儲存、配裝、收貨、發貨、辦公等農資倉儲配送所需的功能區域;有完善的商品購進、庫存、銷售及門店經營的信息化管理系統;配備符合企業經營服務所需的農資運輸車輛。
2.區域性為農服務中心。在農村(涉農)片區建設具備滿足區域性農業生產服務需要的為農服務中心,推動整合區域內農資、農機、農技、信息、人才等生產要素和服務主體,打造一體化經營服務體系,提供全程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服務打造更高水平“天府糧倉”。
(1)建設標準。根據區域內農業生產需要,在服務中心內部單獨或合并設置農資銷售區、農機具放置區、農技培訓區、綜合服務區等基本功能區,總面積不低于300平方米。具備滿足區域性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的旋耕機、無人機、收割機等農業機械及必要的配套設施,統一規范懸掛和使用市供銷社發布的為農服務中心標牌模板。懸掛社會化服務內容并公示服務收費標準,建立完善并上墻土地托管服務、農業機械、農資服務、糧食烘干收儲及合同檔案等管理制度,明確各服務環節工作流程及基本要求。具備從事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工作所需專業能力的從業人員3名及以上。
(2)服務標準。根據區域性農業生產需要,整合相關服務資源,提供綜合性、規模化、可持續、便利化的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主要包括智能配肥、代耕代種、農機作業、土地托管、農資供應、統防統治、農技培訓、倉儲烘干(或冷藏加工)、燃油供應等,各區域根據實際至少提供4項服務,推動區域內開展土地托管服務面積2000畝及以上或社會化服務面積5000畝次及以上。
(二)基層社高質量發展建設
1.基層社示范社提升后,須自主開展符合示范社標準的多項經營業務,在基層社原有經營服務基礎上,服務功能更加完備、實現可持續發展盈利。
2.對新建基層社或改造提升薄弱基層社的,要按照示范社標準進行建設或改造提升;要按照《省供銷社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規范基層供銷合作社登記注冊工作的通知》(川供發〔2021〕24號)要求,規范登記注冊。
3.新組建基層社應當實行獨立核算,并對供銷合作社投入的資金進行股份量化。采用股權投入形式支持的項目,應當在縣級方案中明確出資到位時間。與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主體合作建設的,要按照股份合作制或合作制原則進行治理,各合作方應產權歸屬清晰、權責明確。
4.縣級聯合社應當加強對基層社建設所形成資產、股份的監督管理,完善內部管理及資產管護制度,確保供銷合作社資產資源有效運轉;應當依法依規履行供銷合作社的行業指導和對基層社的監管職責,加強新組建基層社的財務監督,規范財務統計數據報送等。
(三)縣域流通服務體系建設(農資除外)
縣域流通服務體系建設包含縣域供銷社集采集配中心、鄉鎮綜合超市和農村(城市社區)綜合服務社(中心)。縣域供銷社集采集配中心應具有樞紐作用,具有對鎮村網點的連鎖配送功能,實現“統一標識(統一懸掛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和企業標志)、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定價、統一標準”的五統一管理體系;對鄉鎮綜合超市、綜合服務社(中心)主要商品的統一配送率須分別達到50%、30%以上。符合國家食品安全及經營場所安全生產要求,建有商品經營質量管理制度,實現質量可追溯。須進行信息化、數字化建設。
1.縣域供銷社集采集配中心。建筑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可整合縣域內物流資源、或租賃具備一定條件的物流倉儲基地進行升級改造)。功能區及設施設備:應當根據實際運營需要,設置辦公區、收貨區、理貨區、倉儲區、流通加工區、分選區(包括廢棄物處理系統)、發貨區、倉儲設備、普通物流車輛、倉儲管理軟件、物流配送管理系統。服務功能:應當提供常溫儲存、冷藏冷凍儲存、多渠道收單、代發服務、物流分撥、流通加工、產地低溫直銷、信息服務、日用消費品物流配送、農產品電子商務(農村直播電商)等十項功能中的至少三項。
2.鄉鎮綜合超市。經營面積:50平方米以上。服務功能:以日用品銷售、農副產品經營為主要內容,拓展快遞收發、普惠金融、電子商務等生活性服務,以及農產品收購和銷售功能,根據實際至少提供三項服務。服務項目:日用消費品品種200個以上、生鮮農產品品種根據實際設置。商品陳列:按照品類擺放、陳列整潔美觀。
(四)數字供富體系建設
1.建立與村(社區)的良好合作關系,開展村(社區)治理積分的運用服務。
2.協助村(社區),結合實際,制定形成積分量化、積分評定、積分運用等管理辦法,構建一套符合村民意愿、具有帶動作用的積分制度體系。協助村(社區)完善線上數字鄉村治理平臺,實現積分量化、評定、公示、運用等環節的數字化運行。
3.數字供富綜合服務中心須具備鄉村綜合運營平臺和服務村(社區)線上數字鄉村治理平臺能力。鄉村綜合運營平臺可實現對村(社區)治理積分的兌換、消費、基層黨建、公共服務、農村普惠金融等服務,服務功能結合各地實際設置;吸引帶動村(社區)數字鄉村治理平臺注冊居民(含常住居民)達到居民總數的50%以上。
4.數字供富體系建成后,當年至少開展一次積分兌換活動。鼓勵根據積分運營相關管理辦法,開展村民個人積分交易,促進鄰里互助,提升鄉村治理能力。
5.能以市場化方式開展持續經營,提升供銷社經營服務能力,助力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