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示范企業名錄及發展情況將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門戶網站公布。
第十三條示范企業每年4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企業技術創新發展情況通過其所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在產業技術創新方面,對示范企:業予以指導和支持。
第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示范企業實行動態管理,依據本辦法每三年進行一次評價,對合格的示范企業予以確認,對不合格的撤消稱號、發布有關公告并摘牌。
第十六條對已經認定的示范企業,如發現弄虛作假,除撤銷批復文件、稱號外,暫停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一年度的申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