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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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要求
(一)項目承擔單位須在眉山區域區劃范圍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行管理規范、有較強研發能力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具備科研開發或科技服務能力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
(二)項目類別。支持重點研發、重大科技創新平臺建設(運行類、搭建類)等兩類。
(三)資金支持方式。運行類科技創新平臺建設項目采取后補助支持方式,重點研發、搭建類科技創新平臺建設項目采取前補助支持方式。
(四)資金申請額度。運行類科技創新平臺建設項目申請資金不超50萬元;搭建類科技創新平臺建設項目申請資金不超過100萬元;除三蘇祠文物保護科研攻關項目申請資金不超過100萬元外,企業牽頭的重點研發項目申請資金不超過50萬元,高校院所、事業單位牽頭的項目申請資金不超過10萬元。
(五)企業牽頭申報重點研發項目自籌經費額度與申請財政經費比例原則上不低于2:1,原則上上年度銷售收入不低于2000萬元。
(六)項目負責人無在研或逾期未驗收的省級和市級科技計劃項目。
(七)申報單位(含合作單位)誠信狀況良好,處于限制申報期內和被納入相關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記錄的單位,不得申報。
(八)財政已支持過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依托同一核心內容或同一關鍵技術編制的相同實施階段的不同項目視為同一項目。
(九)運行類創新平臺,限已獲得市級及以上備案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孵化器等。搭建類創新平臺,企業牽頭的,按不低于1:1匹配配套資金。
(十)實施周期:項目執行期從2023年1月起,執行期限一般為1—3年。